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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百元 小时工每小时8.8元

2010年4月13日来源:新华网
    从4月1日起,天津市*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调整为每月920元,上调100元。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天津市*低工资标准的通知》,4月1日起,天津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低工资也同时上调,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及时调整*低工资标准保证了低收入者工资收入的稳定增长,保障了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天津上调*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相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消费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是工资报酬的*底线。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对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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