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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被判付双倍工资

2009年10月13日来源:新华网
    上海两家企业分别以“员工是其他公司派来”“与员工是承包关系”为借口,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企业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责令两企业按《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偿付工资。 

    黄小姐于2007年8月在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2008年7月被辞退,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黄小姐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费。黄小姐称,双方曾以口头约定确立了劳动关系,月工资为1.2万元,职务为培训教育总监。但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称黄小姐是从浙江一家日化公司派来的员工,其工资也由日化公司发放。法院认为,化妆品公司对“员工是其他公司派来”的说法不能提供足够证明,而黄小姐实际是在化妆品公司工作并接受管理,因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黄小姐的申诉予以支持。 

    来自浙江天台的陈先生于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在上海一家门窗公司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缴纳了期间的社会保险。对于陈先生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企业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由陈先生承包安装门窗,社保费也是应陈先生要求为其代缴。但陈先生出示证据表明,双方在工作期间约定了固定工资和休息日,且工作期间需考勤,工资均有签收,缺勤也被扣款,因此属于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企业所称“承包关系”缺乏证据佐证,观点难以采信,判定对陈先生的申诉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由于这两名员工有在公司工作并接受管理的事实,法院确认用人单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一审判决企业偿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分别为6.78万元和1.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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