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项措施鼓励就业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获补贴
2009年2月27日来源:亚心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按“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方针,就做好2009年-2010年企业稳定就业有关事项,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长不超过6个月。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的申请。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缓缴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须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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