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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放宽准入鼓励全民创业

2009年2月17日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行业领域一律开放
  广东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全民创业以拉动就业。
  《意见》明确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意见》说,按照有关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减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可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具体鼓励创业群体及优惠政策是:享受*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海归创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给予技术服务和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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