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市政府官网获悉,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下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7月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全市月*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小时18.7元和每小时17.4元。
具体来讲,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月*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通知》明确,上述*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有执行*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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