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四川省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低工资80%执行,*高每月可领到1424元。
近日,四川省政府将全省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1650元和1780元三个档次,从7月1日起执行。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四川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应分别为1240元、1320元和1424元三个档次。
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如果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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