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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企业稳定就业可缓交社保费

2009年2月12日来源:京华时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减负。根据通知,企业稳定就业可缓交社保费;企业招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还可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此外,通知还要求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长不超过1年。 
  通知还强调,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关于新增就业岗位挖潜,通知明确要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同时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
  《再就业优惠证》
  -名词解释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各项政策的凭证,发放对象为: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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