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方面将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本站部分内容属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特此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充分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