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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企业裁员定规矩 八种情况下不得裁员

2009年2月4日来源:齐鲁晚报
 
    山东省轻工业协会为企业减薪裁员定“规矩” 
    八种情况企业不得裁员 

    对于企业减薪,不能只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管理层应按相同比例降低收入水平。降低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减薪方案要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省轻工业协会、省轻工纺织工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减薪裁员的意见》,对企业减薪裁员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八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员工。 

    该《意见》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确实发生严重困难,经过各方积极努力,仍需减薪裁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减薪,不能只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管理层应按相同比例降低收入水平。降低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减薪方案要事先征求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通过执行。 

    意见规定,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员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留用一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应当优先留用。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裁员方案时,用人单位应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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